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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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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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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五点区别: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人范围不同。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我只能回答这么多了,能力有限,希望你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帮助到你是我最高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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