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商业风险是不是都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呢?

商业风险是不是都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呢?

全部回答

2018-05-15

2 0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法保护合同,坚持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当事人一律不得以商业风险为由主张情事变更。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商业风险发生,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公,就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笔者认为,应对商业风险进行具体分析,正常的商业风险(或叫一般风险)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适用风险自负原则;意外商业风险(或叫异常风险)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区分两种风险的标准,就是上文提到的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三个区别,为便于掌握这些区别,可在商品房预售的法规中,或者商品房预售的司法解释中,针对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出适用情事变更几种主要市场因素的量的界限,确定一个相对的风险值。
  但这是个难题,深值探讨,也不宜过于具体。  法院“应就各个具体事件,公平裁量之,未便一概而论,以阻碍此项原则之适应性”。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