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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

1.用民法方面的知识回答2.为什么在立法的时候人大代表要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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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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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事变更原则源于大陆法系。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2、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将给予法官司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法官能够准确地适用其自由裁量权,则能够维护公平与诚信;如果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扩大情事变更的适用范围,将混淆商业风险与异常情事的界限,使许多交易当事人不再承担交易风险。
  只要其交易失败或无利可图,就会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鉴于我国目前法官整体“水平”不高的现实,所以不宜采纳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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