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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过错损害赔偿?

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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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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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张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史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
  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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