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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问题

我想问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说:对夫妻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的房屋,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给一方继续使用。那么法院判给男方继续居住,女方的确没房子住而且失业怎么办呢?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可以让女方继续住一段时间,等宽限期过后就要搬走。那么过了宽限期女方还是说没房子住赖着不走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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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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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我来给你说说: 1、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说的是,在男女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不作归属的处理,待取得产权证明后可以再行处理。在离婚时可以判决归一方使用和居住。 2、对于房屋使用权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A)如果一方主张而另一方不主张,可以由主张的一方使用,并给与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B)如果双方均主张,若双方同意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归属,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给与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C)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法院可以拍卖或经双方同意变卖房屋的使用权,所得价款按共同财产分割。 3、如果法院确定了房屋的归属,而对方赖着不搬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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