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结婚2001年时他拿出12万,我拿4万购买总价为35万的房子,其中他的8万 的4万付首付,另外4万装修,但是我们的房屋购买合同比结婚证早了一个月并且上面只写了他的名字,所以他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购买时用了二个人的公积金贷款,因为只有结婚了才能申请二人的公积金,请问公积金贷款能证明是婚后共同买房吗?
婚后前2年他付房贷,后3年我附,还有5万贷款未还,并且其中一年他没有任何费用拿回家,我还
替他还了5万元外债及4万元给他开公司,现在还有5万元外债。
现在房子市场价为70万,请问我们离婚后什么样的分割方式比较合适?剩下的外债我要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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