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和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前后界定,因此购房时他出资的12万元及你出资的4万元,应该属于你们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时使用两个人的公积金,不能作为应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且毕竟双方的出资不等,也无法区分16万元中的4万元装修款,究竟应该算谁的出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4万元装修款同样是在登记前出资,谁出资就是谁的婚前财产),这不以产权证是他的名字而发生改变。
婚后前2年他付的房贷,以及后3年你付的房贷,都将被认为是从夫妻共同收入中支出,属于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未还的5万贷款,同样需要由你们共同承担。
你替他偿还的5万元外债,无论是如何形成,由于你已经予以偿还,而只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还有的5万元外债,如果无法证明是他背着你借贷的且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及家庭有关的费用,则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否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给他开公司的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开公司的收益也应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仅以这套现价70万元的房子分割为例,可以做如下分割:
首先从70万元房款中拨出婚前购房时他的12万元及你的4万元出资,余款5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均等的原则,每人各分得27万元。
未还的5万元贷款,每人各承担2。5万元。
5万元外债,视外债属于他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决定你是否应该承担。
公司收益应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