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业务、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全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业务、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业务、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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