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两胎的政策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全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8月7日透露,为提高优生优育水平,日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政策有所放宽,新条例将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邓行舟说,北京市原来的有关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其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且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
但是,考虑到如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有可能造成许多高龄产妇,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上述两个条件中只需具备一个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文漪表示,新出台的条例更注重以人为本,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强调了政府的责任意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