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背景原因有哪些?
主要背景原因体现为:
1 城市的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通常不是同一主体,即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城市土地使用权人是众多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行使权利时,往往发生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冲突。
2 随着城市房屋私有化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均是公有权人占多数的情形,转变为被拆迁人多为私有权人。这一主体变化的现象导致私房所有权人的利益与拆迁人的利益冲突凸现。
3 私房所有权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多数所有权人注意依法维权,但是同时也有部分所有权人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活动,而是采取了某些偏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达到维权目的,但是却有着引人关注的效果...全部
主要背景原因体现为:
1 城市的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通常不是同一主体,即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城市土地使用权人是众多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行使权利时,往往发生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冲突。
2 随着城市房屋私有化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均是公有权人占多数的情形,转变为被拆迁人多为私有权人。这一主体变化的现象导致私房所有权人的利益与拆迁人的利益冲突凸现。
3 私房所有权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多数所有权人注意依法维权,但是同时也有部分所有权人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活动,而是采取了某些偏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达到维权目的,但是却有着引人关注的效果。
4 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的低额与拆迁人尤其是开发商基于拆迁所获得的高额利益之巨大差异,导致人们对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合理性的质疑。
在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至少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矛盾:第一,一方面人们维权意识增强,而另一方面,相关立法修正没有跟上,政府工作人员关注被拆迁人利益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没有获得有效保护,甚至因房屋拆迁处理不当而导致被拆迁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园。
第二,一方面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值较高,而另一方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仅透明度不够,而且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也因相关论证不足而难以具有说服力,使得被拆迁人所期望的补偿难以实现。这些矛盾未能获得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不同利益者之间直接对抗行为甚至是极端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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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有关拆迁的立法有一个演进过程。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相关立法以包括拆迁活动在内的民用建筑“六统一”为特点,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因为70年代末,我国城市住宅紧张情况十分突出。在当时,全国有城镇3400个,城镇人口1。1亿。绝大多数城镇住房情况很紧张。特别是人口集中、工业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住房紧张情况更为突出。不仅平均居住水平低,而且缺房户的数量多。
据1977年底统计,全国190个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为3。6m2,比解放初期的4。5m2下降0。9m2。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城市中,缺房户共323万户,占居民总户数的17%。此外,危房棚户改造慢,各城市都有一批危房急待维修。
上海市有棚户500万m2,住着100多万人。广州市还有3千多户“水上居民”没有上岸。迅速改善居住条件,已经成为当时民众的迫切要求。
1978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要求必须关注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问题,要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迅速解决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
该《报告》提出了7年规划和2年设想,尤其是到1985年,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要达到5m2。
上世纪80年代,政府打开了私人购买房屋的市场,1981年3月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的128个城市和部分县镇开展了私人购买、建设住宅的工作。
其中,由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城市计50个。而在1979年,216个设市城市私人建造住宅的面积,仅占全部新建住宅面积的2。8%,比重还很小。在这个时期,政府着重提出了一个观点:“个人住宅也是生活资料。
把个人购买、建造住宅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不妥当的”(1981年4月10日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
观点的变化、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当时建筑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城市房屋拆迁的规模化活动。
但是,在此期间的立法,对拆迁房屋强调的是“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1983年12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改建拆迁工作”(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条例》也明显带有这个时期的历史痕迹。但是,随着人们对社会现象和法律原则的思考,随着担保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与实施,《1991年条例》中一些明显的缺陷引起了关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