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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张某是某药房老板,有《乡村医生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尚未更换新证。张某在镇上开药房及诊所。某日,一男士因感冒发烧去张某诊所就诊。第一日输液后病情有所好转,第二日输液约十分钟后即昏厥,抢救无效死亡。卫生局早就认定张某是非法行医。司法鉴定结论原文为:“因输液及过敏等因素诱发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张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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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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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
    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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