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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新的婚姻法在第18条中已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那还有必要去做财产公证吗?如果需要应该包括哪些?房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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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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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提到的是广大未婚人士所高度关注的,被反复多次提问的话题。由于原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的规定 ,已经不再提及你听说的那个说法,因此,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双方的协商或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不以婚姻关系延续而发生权属改变。
     所以你不必担心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会随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延长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房产、汽车等能够以发票或产权证的实践证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就不必做公证了,毕竟是要花钱的,但对隐瞒行存款或大宗资金及有价证券等还是有必要作一下公证的。
     对个人私有财产进行公证,已逐渐被国人所认可,其目的是为了因财产权属不清楚,导致日后婚变时增加分割难度。进行公证的时间多为婚前,也不排除婚后双方协商一致再行办理的,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对各自需公证的财产并无异议即可。
  及至矛盾产生时再想去做公证,相对难度就要大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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