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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997年的有签字的欠条还有法律效力吗?

我有一个朋友,他借给别人5000元钱,这是1997年写下的欠条,当时只是签了个字,现在那个人说不是他签的字,不还钱了,请问那张欠条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可不可以将那个人告上法庭?

全部回答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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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回答有很多是错误的,我给你详细道来: 第一,只要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无论多久欠条都是有效的。 第二、欠条虽然有效,但是如果过了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保护债权人——超过了时效,如果债务人自愿还还罢,如果赖帐,告到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但是法院还是要受理的,只不过判决驳回。
     界定是否过时效有以下标准: 1、如果凭据是“借条”,那么双方成立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从借方要求还款日开始计算——如果不能证明何时要求还款,那么双方一直处于借款合同有效期,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2、如果凭据是“欠条”,那么证明双方是一种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约定了还款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从出具欠条日起算诉讼时效。 另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曾向债务人讨债,那么从讨债之日起,2年的时效重新计算,这叫时效的中断。
     还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债权人不能提出请求使时效过期。那么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可请求法院再加六个月时效,称为时效中止。 注意一点,即使时效反复中断,但最后如果累计达到了20年,那么时效无条件过期。
  
  是为最长时效。 补充一点,逾期利息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楼上所说的四倍,是指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2006-03-28

79 0
我同意最后一位仁兄的意见。 其剖析的很到位。 于是我们必须明白‘借条’和欠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他们引起的法律的适用也是不一样的

2006-03-27

89 0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97年的欠条原则上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时效。但你说的情况符合时效中断条件,即你朋友可能一直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承认欠款事实存在,只是否认欠条上的签字是他所为,这种情况下,建议你朋友采取两种做法: 1、找至少两个以上亲朋好友一起去找债务人,让他们见证催要欠款的过程及债务人的回答,以作为诉讼时的证人; 2、通过录音或电话录音形式,将向债务人催要欠款的过程及对话录下来,作为呈堂证供; 3、设法得到债务人不承认欠条上的签名不是他写的的文字性材料。
     以上方法都是做为时效中断的可行办法,如果你朋友看重这5000元钱,那就下点工夫取证吧。至于97年欠条上的签名问题,可在法庭审理时请求做痕迹鉴定。

2006-03-26

75 0
如果欠条没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还是有效的,字要真是他签的,那你朋友可以到法院上诉连利息一起要回来,没约定利息的最高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 如果约定还款日期在两年前,那么过了上诉时效法院不予受理的。

2006-03-26

77 0
应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法律上也有个时效的问题。规定的是两年,法律是要人们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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