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故意拖欠工资,又不让辞工怎么
这家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一、关于工资方面: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你所在单位以借口不按时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
二、关于辞职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全部
这家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一、关于工资方面: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你所在单位以借口不按时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
二、关于辞职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就不用理会公司的这种无理要求。可以按下面的程序处理。因为法律还赋予了劳动者这样的权利: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
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所以你只要按规定提早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的辞呈,做为单位没有理由不放人的,《宪法》《劳动法》都赋予了劳动者正当辞职的权利。
所以就你遇到这的两个问题,我建议你团结你们单位的受害者,一起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相信法律会保障你们的权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