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龙蛋是属于哪类文物
从有关网站中一个法官的判案中,摘录了部分内容,供参考:
……我下面举一个盗卖恐龙蛋化石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前些年,当我还在法院任职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我当时在法院分管工作的范围很广,办公室、研究室、审判长工作、讲座培训,还有刑事审判庭等,都是独立分管,使我有机会充分地接触实际。 当时报上来一个材料,是一个立案信息,说是“本院首次受理盗卖恐龙蛋化石案件”。一看,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盗卖文物罪。从材料上看,非法买卖是没有问题的,关键问题是,恐龙蛋化石算不算文物?如果不算文物,就不能定盗卖文物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当时我让刑庭审理时要注意这个问题,结果,法院合议庭提出的研究结论...全部
从有关网站中一个法官的判案中,摘录了部分内容,供参考:
……我下面举一个盗卖恐龙蛋化石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前些年,当我还在法院任职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我当时在法院分管工作的范围很广,办公室、研究室、审判长工作、讲座培训,还有刑事审判庭等,都是独立分管,使我有机会充分地接触实际。
当时报上来一个材料,是一个立案信息,说是“本院首次受理盗卖恐龙蛋化石案件”。一看,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盗卖文物罪。从材料上看,非法买卖是没有问题的,关键问题是,恐龙蛋化石算不算文物?如果不算文物,就不能定盗卖文物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当时我让刑庭审理时要注意这个问题,结果,法院合议庭提出的研究结论是,恐龙蛋化石不是文物。可是在当时,全上海和周边地区对这种行为基本上都是定盗卖文物罪的。这就要去好好研究文物保护法了。在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范围的规定中,其实并没有明确地包含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但在法律列举了文物的类别之后,又说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与文物一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说,具体保护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文物法的实施细则中,也是这么写的。我个人理解,这些的规定,事实上正说明了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如果是文物的话,就没有必要在文物法之外另行制定其他的保护细则了。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出了本专著,书名就叫《文物犯罪研究》,他也采取了对“文物”的狭义解释,认为现行法律中的文物范围,不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当然,他在书中建议,今后可以采用广义解释的立法,还作了一些论证。
但我们法院定罪量刑,应当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当时的观点就是,不能定盗卖文物罪。
我最初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只是基于一种直觉,因为我曾经听过一些古玩鉴赏和文物知识方面的讲座,在我的印象里,文物一定是要能够反映人类活动、人类文明痕迹的物件。
对于恐龙蛋化石,我们打个比方说,就好象是以前鸟生下的蛋,年代久了,变成了化石,它对于研究鸟类生存史及其与地球生态、环境变化及人类活动的关系等确实很有价值,难道我们也认为这些鸟蛋化石也是文物吗?大家可能会觉得,鸟蛋化石算不上文物。
那恐龙蛋化石怎么会是文物呢,它有人文痕迹吗?所以,在后来研究了《文物保护法》之后,我赞成合议庭、刑庭讨论的意见,主张对这类行为不能定盗卖文物罪,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在后来审委会的讨论中,我记得只有一个委员主张既然文物法上说与文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定盗卖文物罪也可以。
最后,为了“保险”起见,法院启动了理论界非常反对的一个程序,就是向上级法院进行个案内部请示。不过,后来请示批复意见下来,作为正式的集体意见(因为我了解到有些人还是同意我们意见的),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认为要定盗卖文物罪。
这个批复意见中没有说明理由。有关部门对涉案的恐龙蛋化石做了鉴定,鉴定结论上说,有的相当于文物二级,有的相当于文物三级,我理解,这是指它们的科学研究价值相当于二级、三级文物,这真表明它们不是文物,否则就应该直截了当地说它们属于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了,用“相当”这样的表述,主要是为了说明它们科学研究价值的相当性。
这个案例涉及到对“文物”的理解和解释问题,说明解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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