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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 疏散通道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 疏散通道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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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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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疏散通道应该安置 合乎规定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且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安装的位置、高度、距离以及指示标志设备本身的质量 要求都要符合规定。
  "5个规章”第18条规定:“营业区 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 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 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 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 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 大于10米”。
   其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疏散通道应该设置 合乎要求的应急照明灯。  “5个规章”第19条规定:“营 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 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 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
  5勒克斯”。 这里要注意几点:一是疏散通道的转角处应当安装 疏散指示标志,防止人群走错方向;二是疏散通道及其 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高度,应该是距离地面不超过1 米。  原因是发生火灾时,烟雾会迅速上升,充满通道, 如果指示标志安装过高,就会被烟雾掩盖,逃生的人在 慌乱中无法发现或者辨别逃生标志;三是疏散通道上的 指示标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10米,这个标准要严 于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消防 装置设置应保持20米以下’’,本规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 应当执行10米以下的标准,更有利于人员逃生;四是疏 散通道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该是发光型的,能够在断 电以后并且没有自然光的情况下,被明显地识别;五是 应急照明灯的质量一定要保证合格,在连续照明时间与 亮度上要符合强制性的标准要求。
     最后,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疏散通道应该保障 畅通,不得堆放、安装、悬挂任何影响畅通的物品。依 据《消防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畅通的”。
    安全出口的畅通如果受到影响,公安消 防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限 期整改,如果没有整改,可以责令停止营业,并同时处 以罚款;如果发生事故,可以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与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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