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问题!
1625年,近代国际法诞生之后,人类将宣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原则之一了,如果不经宣战就开战了,这是不宜之战,非正义的战争,就是第一次人类就第一次将原来道德层面上的宣战作为法律的规范,就是说人类将原来不宣战就是不道德,那么到现在就变成了不宣战就违法了。 1907年6月15日,第二届国际和平大会在荷兰的海牙憩室会堂召开了,这次会议有42个国家参加,当时中国清政府派遣了六个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是清政府第二次参加有关国际法的会议,清政府代表的团长就是驻荷兰公使陆争祥,那么在第二届国际和平大会上通过了13个公约,其中第三个公约,也叫海牙第三公约,就是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那么在这个公约中,明...全部
1625年,近代国际法诞生之后,人类将宣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原则之一了,如果不经宣战就开战了,这是不宜之战,非正义的战争,就是第一次人类就第一次将原来道德层面上的宣战作为法律的规范,就是说人类将原来不宣战就是不道德,那么到现在就变成了不宣战就违法了。
1907年6月15日,第二届国际和平大会在荷兰的海牙憩室会堂召开了,这次会议有42个国家参加,当时中国清政府派遣了六个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是清政府第二次参加有关国际法的会议,清政府代表的团长就是驻荷兰公使陆争祥,那么在第二届国际和平大会上通过了13个公约,其中第三个公约,也叫海牙第三公约,就是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那么在这个公约中,明确而正式的规定,就是说开战前必须有宣战的形式,那么这种宣战可以是宣战声明,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宣战,就是最后通牒了。
同时,这个条约规定,仅向对手宣战不行,那远远不够,还必须以便报的方式,他用了一个原话叫毫不迟疑的通知各中立国,只有在各中立国接到通知后你的宣战才可以生效。就是一个是宣战必须开战,仅是对对手宣战还不行,必须通知中立国,只有中立国接到宣战通知之后,宣战才可以生效,那么这样就20世纪初,宣战成为了一种法律,成为战争一种法律的程序了。
根据这个时候制定的国际法有关规则,如果战争被认为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并且有正当的战争理由,那么宣战并不构成违法。反之如果你有正当的战争理由,但是你不宣而战,你违法。就是在20世纪初,在国际法就规定,是否宣战就是并不是,在20世纪国际法规定,就是战争是否违法,很大取决于宣战,你有战争理由,有正当战争理由你不宣战你违法。
但是反过来你宣战也未必说你违法。 而违反国际法,那么就不受国际法保护了,两国一旦宣战,则意味着双方宣战的法律后果才胜利,那么宣战之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这是国际法的名词了,实际上我一讲大家就非常清楚,宣战往往要断交,这是宣战之后国际法的后果,法律后果,第二个就是没收对方在本国的公私财产,废除原有的和他宣战的对手有关的条约、协定,限制对手就是对方敌对国的侨民在本国的活动。
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就将日本在美国的侨民进行限制,甚至拘押起来。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宣战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意义。 第二个谈谈,为什么会出现先战后宣的现象,那么根据国际法规定,宣战通知必须是书面送达对方,口头还不行,那么在宣战问题上,有这么几种形式,一种是先宣战后开战。
第二个问题谈谈,为什么会出现先战后宣的现象,根据国际法规定,宣战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口头不行,口头表达不行,那么在战争史上,宣战有这么几种形式,一个就是先宣战后开战,这种宣战,宣战书明确写有宣战的时间,比较典型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宣战,当时各国的相互送达的宣战书,都明确规定了宣战的时间,并且宣战之后多长时间我和你进入战争状态,比如德国是在1914年8月1号,送达给俄国说在8月1号的19点10分,我和你处于战争状态,而德国送给当时法国的宣战书上面明确的开战时间是8月3号的18点45分,我和你法国处于战争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美国送达给日本的宣战书明确规定,从1941年12月7号,华盛顿时间,我对你日本宣战,进入开战状态,这是第一种就是先宣战后开战。
那么第二种方式就是先战后宣,这种宣战形式比较多,但是问题是啥?就开战了多长时间再宣战,问题在这儿,有长有短,举个例子,日俄战争时,日本联合舰队司令东乡平八郎指挥他的旗手舰队,在1904年2月8号23点47分,突然用鱼雷袭击了停泊在旅顺港外的俄国太平洋分舰队,日俄战争爆发,这是2月8号晚上的事情,2月9号两国断交,2月10号,日本天皇下达宣战诏书。
那么间隔了两天,这是短的。那么1898年4月21号,美国向西班牙开战,美西战争爆发,但是4月25号美国才正式对西班牙进行宣战,四天,从先开战后宣战,间隔了四天,还有长的,你比如1663年10月,英国进攻荷兰在西非的殖民地,但是一直到1665年的5月双方才正式宣战,间隔了19个月,从1663年10月到1665年5月,间隔了19个月,还有更长的,比如中日战争,1931年9月18号晚上日本策划了“九·一八”事变,侵略中国。
从那时起到1942年12月7号,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对日宣战,间隔了10年,就是日本人侵略中国10年之后,当时的中国政府才宣战,那么即使从1937年7月7号,中华民族全面抗战算起,应是四年半之后才正式对日宣战的。
就是说先开战后宣战,这个时间历史上是有长有短,那么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先战后宣的历史现象呢?我以中日战争为例,剖析一下这个问题。 中国政府挨了10年打,还不宣战,其原则是什么呢?我分析一下第一个就是当时日本在中国根据有关,你即使这个条约肯定是不平等的条约,但是根据这个条约日本有权在中国驻军,那么中国政府认为,如果先宣战会被认为是主动进攻的侵略行为,所以我不宣战,因为根据辛丑条约,以及后来签订的普斯毛斯条约。
日俄战争之后签订普斯毛斯条约,日本有权在中国驻军,那么这个时候中国如果对日宣战,会被认为是侵略行为不好,第二个因素考虑,如果先宣战,那么两国势必进入了战争状态,日本就会利用交战国的地位通告中立国不得向中国输入军需品和军需原料,还有条明问题,当时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英法在中国有租界,如果中国政府对日宣战了,那么日本的侨民可以躲到英美租界里,寻求保护,因为英美是中立国,但是中国在日本有大量的侨民,没有租界,中国在日本不可能有租界,那么中国的侨民无法受到保护,而且没有那么多船运回国,所以这是第二点考虑。
第三一点考虑,担心美国会根据中立法立即停止对中国的武器供应,如果你中国和日本宣战了,那么美国作为中立国他 他的中立法立即停止对中国的武器供应。这不好,不利。第四个原因当时中国的国民政府考虑,如果不宣战,不影响中国军队对日作战,可是如果宣战了呢?那么双方就处于法律状态下的全民战争,日本很可能借此向中国腹地进一步推进,这是“九·一八事变”之后,当时中国国民政府考虑对日不宣战的另外一个原因。
最后一个原因应该看到,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还是抱有幻想的,不想与日本断交,如果宣战了,两国刚才说了,势必有个法律后果,就是势必要断交,而要从新恢复邦交,这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当时中国国民政府还不想和日本断交,还抱有幻想,所以说不宣战那么就即使双方已经开战了,还是有补救的余地的,所以这上述五点理由,可以看出国民政府不想宣战,打了10年。
那么日本政府为什么侵略中国10年也不宣战呢?第一个理由就是企图欺骗世界舆论,日本他一再宣称,“九·八一事变”也好,“七七事变”也好,都是中国军队的调谑,使得战争的事态的扩大,如果这个时候它对中国宣战了,这会在国际上造成日本是侵略国家的印象,这是他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日本不宣战第二个原因就单行在华的利益受到损失,因为宣战之后要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宣战之后日本中国政府肯定以两国关系处于战争状态,将日本在华的公私财产没收或者扣押,日本不愿意受到损失,第三个原因日本当时担心恶化与英美的关系,因为当时他们日本还不想和英美翻脸,如果对中国宣战了,那么日本作为交战国,它势必要进行海上封锁,海上检查,而英美在华的利益他需要向中国输入物资,那么你宣战了,你就要照例来扣押英美向中国输入物资的船只,损害英美在华利益,这是他不愿意看到的。
第四个原因就是日本同样担心,自己的经济因为宣战首先影响,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宣战,美国同样会远离它的中立法,制裁日本,当时的国际联盟,也会因此制裁日本,如果这样做,产生这样的效果,那么对日本的经济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说有中日关系,中日开战10年不宣战,这个现象的分析,可以看出宣不宣战,什么什么宣战?并不取决于双方是不是已经交战了这一点,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国家最高决策者,他所认为的那个国家利益的最大需求,这就是说,为什么历史上会出现先战后宣的现象,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想向大家谈一谈,为什么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重大战争不宣而战,就是没有宣战。既然国际法规定了要开战,你必须宣战,那么为什么二战之后,许多重大战争并没有宣战,知道战争结束,双方也没有宣战,比如中东战争,第三 战争,越南战争,苏联入侵阿富汗的战争,等等等等,包括马岛战争都没有宣战,这是一个怪事了。
国际法规定不宣战是违法,不宣战就打仗是违法的,那么战后许多重大问题恰恰没有宣战,打完了双方都没宣战,为什么?我分析一下。 第一个原因就是主动宣战会对宣战国不利,为什么?因为1928年,国际社会签订了非战公约,非战公约废除了战争权,从这个公约之后,就各国不愿意被看作是首先发动战争的一方,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战争,各国更是规避宣战,认为如果自己对他国宣战,等于自己把自己推上来规范国际法的被告席。
但是联合国宪章它承认,认可自慰权,所以说战后就出现这么一个现象,就是说双方打了之后,都是互相职责对方违反国际法,而说自己在形势有效的自慰权,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就是联合国在二战之后建立起来的国际具体安全机制,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关系交往中不得使用武力或者威胁使用武力,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有权确定谁是侵略国,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侵略国采取武力行为,那么如果在任何制裁对侵略行为的制裁无效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会公告或决议的形式宣布,对侵略国形势武力,那么这种决议,和这种公告,也是一种宣战,只不过它是由联合国这个集体安全机制做出的,而不是由个别的国家政治行为体做出的。
比如1991年,发生的海湾战争,2001年发生的阿富汗战争,都是联合国授权实施的一种宣战的战争,所以我们说联合国授权就是联合国宣战,他用集体安全机制以这个名义对某一个,认为是被侵略国的主权国实施宣战,这是第二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就是美国霸权国为所欲为,战国美国直接间接参加战争一共68次,除了及个别联合国授权之外,比如海湾战争和阿富汗战争,那么美国都是利用他在国际社会的权利优势发动的,除了以外,他都是利用他的国际社会权利优势发动的。
由于它的霸权地位,所以说尽管国际社会对它的滥用武力,遇事滥用武力,诉诸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表示谴责,但是美国并没有因此受到国际法的惩处,所以上面三点原因就是为什么战后出现了许多重大战争不宣战的现象。
但是尽管如此,在传统的国际法对宣战的制度规定并没有完全过时,宣战还是具有意义的,目前许多国家宪法,还专门有关于宣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就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宣战的内容,好,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所以说到20世纪初,宣战就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根据国际法根据,就是如果战争行为是主权国家固有的行为,并且有正当的战争理由,你宣战并不违法,宣战就是说你场战争违法不违法,并不是因为你宣不宣战,但是即使如果你有战争理由,如果你不宣战就开战了,你是违法的。
你比如我举个例子,1990年8月2号,当晨曦刚过,那么伊拉克军队就占领了科威特,占领科威特全境,并且把科威特作为伊拉克的第19个省,那么不管说伊拉克占领科威特这个行为本身,有没有正当理由先不说,即便仅仅就是说,伊拉克不宣而战领科威特的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所以说联合国当年做出的有关决议,就规定,就确定伊拉克违反国际法,要求伊拉克必须撤出科威特。
否则要实施制裁,所以后来实施了一系列的制裁,伊拉克的撒达姆政权依然不撤,最后海湾战争爆发了,就是不宣而战你违法。
那么联合国一般是以公告和决议的形式通知侵略国,进行实施武力的,这也是一种宣战的形式,比如1991年海湾战争,海湾战争的前背景我刚才说了,是伊拉克侵略科威特,侵略科威特,然后联合国确定伊拉克是侵略国,必须退出科威特,恢复科威特的领土主权完整,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制裁措施,但是伊拉克还是没有把科威特归还给伊拉克,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就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形势武力让伊拉克退出科威特,进而制定了一个决议,那么这个决议的期限是在1991年1月15日,在这个时间内,伊拉克还不退出科威特,那么联合国就开始组成了多个部队,就开始打你形势武力,打你伊拉克,这就是联合国形势集体安全机制下的宣战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