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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政府方如何行使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政府方如何行使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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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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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政府方行使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权,通常可能采 取两种途径: (1) 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但须特别 注意,上述要求必须是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或者运营质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 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权利。
     (2) 事先知情权。
  要求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 事先报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 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政府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 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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