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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招用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否招用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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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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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如果招用的劳动者还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 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只要该劳动者的雇佣不涉及竞业限制或者商业秘密条款,同时没有 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权益,一般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后来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对原来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原用人单位可 以要求后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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