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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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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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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和相关赔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 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除该劳动 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 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单位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合理的调查费用;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金=赔偿金XX (X>70%);劳动者承担 的赔偿金=赔偿金一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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