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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是在前社区工作站上班的员工,在7月初的时候辞去了工作(领导也批准了),在员工劳动手册中也写上了终止、解除合同。然后在8月的时候的考试中,考入了街道办事处(另一个区镇)。8月28日的时候收到了就业办的电话,说我原用人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街道不能把你个人资料录入,会影响工龄等。请问我应该要怎么办? 补充问题 我走的时候,有个新生入来,我觉得现在他还是用我的名字拿工资发给新生!~但我保险早在七月初就被原单位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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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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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情形;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内,即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一方提出的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形,这是两码事,不能有同时发生的情况。 2、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但不存在什么“领导批准”的程序,到时就可以走人。 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如此算来,你是七月初提出的辞职,应该是八月中拿到离职手续。那么,你在参考考试时是否已经解除合同确实需要推敲了。 保险因有单位拖欠等可能性,所以,保险停缴不能证明辞职,你必须拿出你手中的离职手续证明,才能证明你在当时确实已经离职了。
  如果没有手续证明也可以找其他同事证明,但这就是原单位违反第五十条规定了。  你得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了。 社会保险是实名制的,那新生只能另行以他自己的身份建立账户。不存在“顶名”的可能。
  如果真的“顶名”,那工资和保险就依然是你的了。找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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