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政府2012年死亡的退休职工安葬费和抚恤金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企业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发放标准将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全部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企业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发放标准将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