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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程序?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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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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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和第79条第3款规定,重整 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 挽救的可能性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 显著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  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包括债务人恶意阻挠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对管理人执行 职务不予配合等。(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 划草案。
  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 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终止重整程序的应当由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以裁定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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