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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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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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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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