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如何办理药品经营许 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下列方法办理药品经营许 可证。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置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 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证书、聘书。
②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③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全部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下列方法办理药品经营许 可证。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置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 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证书、聘书。
②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③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 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曰内 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曰 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査,作出是否同意筹 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③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④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⑤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5)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 日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 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 査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 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 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 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査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 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8)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