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变更手续我刚入医药批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令)。
申报条件: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设置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全部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令)。
申报条件: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设置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建
开办人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上岗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及办公用房、药品仓库的所有权情况;
6、申办人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7、省局委托拟开办企业所在地市局审查提出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8、电子申报材料(软盘)。
(二)、申请验收
开办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和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4、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董事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企业任命书;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简历;
7、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8、企业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11、企业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面积,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库及面积,验收养护室及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12、企业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3、电子申报材料(软盘)。
办理程序:
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局领导审批→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通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申请开办单位→开办单位筹建结束→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公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许可证》→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筹建30个工作日,验收30个工作日,公示10日,发证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与承诺时限相同)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
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或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结案的企业。
材料目录: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变更注册地址:
a。
拟变更的经营场所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b。拟变更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a。
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聘任通知;
b。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c。
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
★(3)变更经营范围:
a。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b。
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c。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面积,待验区、合格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专库(区)或分装室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下同)。
★(4)变更仓库地址或增加仓库:
a。拟变更或增加仓库后的仓库平面布局图;
b。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相适应的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c。
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减少仓库
a。减少仓库原因的情况说明;
b。原仓库布局平面图、减少后的仓库布局平面图。
★(6)变更企业名称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国有法人批发企业还应提交当地政府或政府体制改革部门批准企业实施改制、重组、兼并的批复。
3、拟变更企业所在地市局出具的该企业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所有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统一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局市场监督处提出意见→局领导审批→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企业。
办理时限: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10人工作日;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加仓库、减少仓库)、经营范围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
申请表格下载
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doc
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填写)。
doc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doc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doc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doc
企业经营设施情况表。
doc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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