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怎样开庭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 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 (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 约定不公开的除外。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 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 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 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全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 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 (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 约定不公开的除外。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 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
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 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 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 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 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 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 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 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 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 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仲裁庭应当将 开庭情况记人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 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 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 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