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调解
(1)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如果在承包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有权向 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
(2)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由承包方与流入方签订,双方如果对土地 流转的有关事项,如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发生争议,争议
双方有权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
(3) 因收回、调整...全部
(1)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如果在承包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有权向 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
(2)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由承包方与流入方签订,双方如果对土地 流转的有关事项,如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发生争议,争议
双方有权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
(3)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但在发现法定事由时,如在承包
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 有权收回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下, 发包方有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此过程
中,如果发生争议,争议双方有权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与仲 裁。
(4)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
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 取其他费用。承包方如果对地方人民政府拒绝确认土地承包经
营权或收取的费用不服,有权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和仲裁。
(5)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包括发包方都不得侵害,对任何侵害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承包方都有权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和仲裁。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种类非常多,除上述五类
纠纷外,对其他纠纷,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采用调解、 仲裁的方式解决,在发生纠纷时,争议双方也可申请有关部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