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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怎样开庭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怎样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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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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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 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 (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 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 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
  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 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 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 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 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 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证据应当 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 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 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 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仲裁庭应当将 开庭情况记人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 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 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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