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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如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如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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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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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2条、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体育运动 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第20条规定:‘‘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 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 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对消费者的提醒义务。这一提醒义务来 源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
  "5个 规章”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首先,从义务的主体看,凡属"5个规章”调整范围 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均负有该项提醒义务。  其次, 义务的范围是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
  由 于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的透明特性,容易被人忽略 而造成危险,因此规章要求在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 窗、玻璃墙必须有安全警示标志,用以提起消费者的注 意。再次,该条规定还明确提出了对安全警示标志诉位 置和识别的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设 消费者相应的注意。而如果安全警示标志不够明显或其 内容无法使消费者理解,就不足以达到安全警示标志设 立的目的了。因此,经营者不但应当力求安全警示标志 的明显、保持完好,更应使该标志易于识别,例如,应 当使用国际通行的指示标志,应当对标志做必要的文字 性说明等。
     此条规定属于"5个规章”中的指导性规定,违反该 条规定虽无直接的行政处罚,但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不应忽视该条规定。因为设置合 格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消费者都 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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