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字能合法化吗?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 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全部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
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