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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字能合法化吗?

我起了个英文名字.想与中文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请问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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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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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
  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    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
  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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