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有禁行电动车的归定吗?相关法规有吗?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违反此规定,对电动车予以扣留,并处500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30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该车,并对没收的车予以销毁。
以上这个东东,虽达不到法律的层面,但是,地方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无论违法与否,只要没有修改撤销,在该地方的范围内是有效的。
广东珠海从2005年7月起,就已经实施电动车禁行规定了,实施的背景是是因为以前一段时间,电动自行车在珠海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渐成蔓延之势,珠海长期保持的交通秩序井然的局面,受到严重干扰,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面临此种状况,珠海果断立法,令行禁止,确实体现了特区立法的勇气和魄力。 在2005年颁布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的相关规定。此次全票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如违反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电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该车,并对没收的车予以销毁。
不过在2009年的时候,珠海曾有政协委员提案将电动自行车改禁为限,目前尚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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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楼上的都已经回答了,但是需要指出,这个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显然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同样,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下发“禁电单”,那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在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之间,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显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而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下禁令”一刀切的做法又怎么能够做到政令顺通呢?。
你可以查看2005年颁布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作出的相关规定。此次全票通过的《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如违反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电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该车,并对没收的车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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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