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份进入集团,当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后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0年11月份集团在江苏成立子公司,我们纳入子公司管理。现在公司要辞退我。请我我应该可以主张我的哪些权益呢?谢谢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免责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与员工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劳动者可依据上述条款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给予赔偿,赔偿方式自2010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如相应证据辞退员工,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及另外的赔偿金。
其计算方式如下: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计算的期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计算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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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集团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至今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含2010年11月份集团在江苏成立子公司,我们纳入子公司管理)。现在公司要辞退你,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5个月工资)。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的工资,最多为11个月。
就是说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就不能补双倍工资啦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怎么说单位都是应当给你补偿的。
补偿的标准适用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单位以你为临时工聘用但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获得每月两倍的工资补偿,前提是单位一直没跟你签正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此条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执行的,所以,如果未签合同从2月份开始要二倍的工资。
单位未买保险的可以请求补。
以上劳动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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