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临时工,在单位连续工作了十二年了,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保险.现在单位要辞退我,帮我补上这些年的保险,给我十二个月的工资.有没有规定我要和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不能签定合同,能不能获得其他的补偿.
无论如何不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他们怎么动员你、诱惑你。
最好是和他们拖时间,越长越好。拖到12月2日就是胜利。
如果银行真的强行解除合同,那就抓紧申请仲裁。
他们的目的就是在今年的12月31号前开了你。
如果等到12月2日,他们再想合法解除你,最起码要提前一个月,这样就到2008年了。
到那时,新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就开始生效了。
连续工作10年的,你就有权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呵呵,这就是永久的合同,一直到你退休。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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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11。
14号的回答,以下的内容和狼兄及海天友共同商榷:
狼兄谈到银行的做法是在规避法律,但他们的这种做法涉嫌违法劳动法第27条,所有并不是无懈可击。我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并想告诉楼主三点看法:
1、单位的解除行为既然是违法的,楼主就可以通过仲裁维权,要求确认单位的辞退行为无效。
2、“银行承诺给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其做法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海天网友的观点,我认为是不妥的。因为这是在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做的,并不意味着只要补偿到位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3、按照目前的《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要双方协商一致,但单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合同,最起码要提前一定时间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吧?这就是我回答时建议楼主拖到12月2日的理由。 到了明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是必须协商一致的问题了。
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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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遭遇令人同情,因为这是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作出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12年来始终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你投保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但不妨碍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辞退你,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承诺给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其做法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你已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了12年,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你忽视了该条规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以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续签合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要辞退你,明确表明了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态度,因此,你无法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可能再得到其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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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没有合同,单位只能按合同期间由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办理。从你说的情况看,单位还真是按劳动法的规定给的补偿并补办了相应的保险,应该说是到位了。
你这样的条件,到明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就相当于“转正”了。 单位显然是在规避法律。所以才会舍得这样到位的补偿。
但这也是不无懈可击的。
单位这类行为应该是大批的裁员。你只是其中一员吧?如果是这样,问题就来了——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
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对对号,看看单位在哪一点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吧。如果说,单位在这一个多月不能裁员,越明年,就是政通人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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