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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处罚的依据有吗?——城管有难处,请帮忙!

   小区里,一业主把车库出租给外人,为了给外人图“方便”, 业主还在车库附近私挖、安装了化粪池。这样,车库里抽水马桶的粪便直接流到化粪池去。现在化粪池上面已经彻底用水泥封盖,上面不突出地表,和以前一样。 接到群众反映之后,我们城管实地看了,想处罚(限期拆除、罚款等)但是不清楚具体按照什么法律。
   有以下规定: 1、 各类化粪池、贮粪池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自行清理,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期有偿清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这个似乎不是处罚的直接依据。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目前化粪池里还没有“粪便”,似乎也不能够依此处罚。
   问题: 有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浙江省的)? 我们找业主谈话很多次了,没有实质效果。 (居委会、物业不用说了) 。

全部回答

2009-09-22

55 0
     如果他还没有倾倒粪便,属于不按规定私设建筑设施的行为,可以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第四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另外你们作为业主之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到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拆除私设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2009-09-15

36 0
我是站在城管的立场 现在有一些人蛮不讲理,明明是违章违规就是不改。去通知多少次就是不改。都乱挖。小区的人咋活,现在的媒体就会报道歪事。从来不报道这些不讲理的事!打骂城管的事时有发生。 罚!罚!罚!

2009-09-15

22 0
挖粪池会侵占公共土地,还有环境被污染的可能。因为在小区内,应该有街道或小区居委会处理。

2009-09-15

39 0
根据城市道路安全不应私自在公路街道乱挖设坑可能给行人车辆带来安全隐患,万一粪坑塌了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方面你应该能找到依据

2009-09-15

38 0
我看只要不影响建筑结构、不影响环境、不对他人安全有隐患的话,有什么必要处罚他人?难道罚款对你来说就那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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