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一业主把车库出租给外人,为了给外人图“方便”, 业主还在车库附近私挖、安装了化粪池。这样,车库里抽水马桶的粪便直接流到化粪池去。现在化粪池上面已经彻底用水泥封盖,上面不突出地表,和以前一样。
接到群众反映之后,我们城管实地看了,想处罚(限期拆除、罚款等)但是不清楚具体按照什么法律。
有以下规定:
1、 各类化粪池、贮粪池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自行清理,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期有偿清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这个似乎不是处罚的直接依据。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目前化粪池里还没有“粪便”,似乎也不能够依此处罚。
问题:
有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浙江省的)?
我们找业主谈话很多次了,没有实质效果。
(居委会、物业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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