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犯罪属于重大刑事犯罪,是必须依法追究的公诉案。所谓公诉案是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由人民检察院批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即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不允许“私了”),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你说的从“事发开始”计起。
由于强奸是重大犯罪,刑期比较长,对于受害人来说,一般是不会出现因超期而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的。因此,往往会认为关注追诉期的人(特别是男的)可能是心中有“鬼”,从正义感出发,应拒绝这种咨询。
前几天我对你的这个问题也有此怀疑,现在知道了是一场误会,所以才尽力祥细地回答你的提问,并向你道歉。但楼上诸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里就不再重复说了。
不过得提醒一句,遇有刑事案件,应当尽早报案,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存证据,有利于打击犯罪。
如果你遇到的情况是受害人出于某种原因目前不想报案,你应当尽力说服她,放下各种不应有的“包袱”,为打击犯罪,为使这种罪恶或悲剧不再重演,鼓励她尽早报案。
另外,由于这是公诉案,从广义上说,受到不法侵害的不仅是她个人,还有社会的公共利益。
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容忍犯罪分子逃离法律的制裁!所以,揭发犯罪是每个公民的责任,除了由受害人投诉外,还可以是其他知情人的举报。不管怎么说,“就怎么算了”的想法是绝对要不得的,及早报案,将犯罪分子早日绳之以法,不能让他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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