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住房是离婚后的财产(孩子的父亲单位所分),孩子原本是判给他的,房产归他所有。但2003年他去了外地工作,临走时经两人协商通过法院将孩子改判给我,同时判他每月付抚养费200元。但房子没通过法院改判,只是通过单位房产过户给我了。他六年没给抚养费,孩子现已15岁上高中了,向他索要抚养费但遭到拒绝,他说房子折成抚养费供孩子的一切费用已足够了。
想请各位帮帮忙给我以下问题的答案:
1。法律上不是为了照顾孩子的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房子跟着孩子走吗?这套住房能不能算成他给孩子的抚养费?(当时我们商量好的:谁带孩子谁占房子,但没有通过法院改判房子,只是过户给我了。抚养费另算,法院判200元)
2。他不给抚养费已六年了,我或孩子能否上诉法院要求他偿还六年的抚养费?能否胜诉?
拜托,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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