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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不是该算如入离职补偿工龄?

我所在公司2003年进行买断工龄后,我继续在公司工作,现在因身体原因要离职。请问我以前买断的工龄该不该和现在的工龄一样,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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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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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要看你在当年买断时是否已经领取到了买断工龄补偿费。 如果当年买断时经领取到了买断工龄补偿费,则留用后是重新计算工龄的,现在离职,并且必须是与公司协商的离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是因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领取到重新计算的工龄的经济补偿; 如果说当年买断时没有领取到买断工龄补偿费,即等于你在实际上并没有“买断工龄”,那么,则应该是连续计算。
    但要注意的是,只有是与公司协商同意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因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到经济补偿,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主动提出离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这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

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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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工龄”原本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你是在原公司于2003年进行买断工龄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当时应该是拿到了相应的货币补偿。而从买断工龄之时起,你已经与公司两清了(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也是从零开始。
  因此,你现在因身体原因要离职,是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工龄也只能从买断工龄后继续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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