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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我看看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我2005年的5月份进入东莞长安一家贸易公司,但与公司一直都没有签合同,因为某种原因公司去年年底才要求我们签了一份合同,(是一年的)当时签合同时也没有怎么仔细的看清楚,公司就要求我们签名,填了一下基本资料,公司方都没人签名的,现在合同也没有在本人的手上。请问这人合同有效吗? 最近公司内部大的变更,想让我们调到其它的部门工作,我们不想去,就想让我们自离,也就是想尽办法让我们自已走人,不给任何的陪偿。
   进公司这么久,每次有加班,节假日上班从来没有给过我们任何的加班费了, 也没有给我们买过任何的保险之类的。 请问我现在是不想在这个公司做了,请问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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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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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2005年的5月份进入东莞长安一家贸易公司,但与公司一直都没有签合同,因为某种原因公司去年年底才要求我们签了一份合同,(是一年的)当时签合同时也没有怎么仔细的看清楚,公司就要求我们签名,填了一下基本资料,公司方都没人签名的,现在合同也没有在本人的手上。
  请问这人合同有效吗? :这合同是依然有效的。  但如果因此给你造成损害的,你可以请求赔偿。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近公司内部大的变更,想让我们调到其它的部门工作,我们不想去,就想让我们自离,也就是想尽办法让我们自已走人,不给任何的陪偿。   进公司这么久,每次有加班,节假日上班从来没有给过我们任何的加班费了, 也没有给我们买过任何的保险之类的。
   请问我现在是不想在这个公司做了,请问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如果是你主动提出离职的,没有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你,则可以请求补偿。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意:补偿规定中没有第三十七条) 。

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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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是这样的拉,长安镇有60%~70%的厂跟你说的是一样的,如你想要回你应该要的好难,有10%~20%的希望吧,重要的是保留证据,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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