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自动离职,公司要告我,
2、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终止,这并不以你所从事的是技术工作而转移。
因此,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怎么能认为是“自动离职”呢?!且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使出现工作未予交接的情况,责任也应由公司承担,与你无关。
2、公司还有一个月半月工资没发给你,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你应该理直气壮的...全部
2、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终止,这并不以你所从事的是技术工作而转移。
因此,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怎么能认为是“自动离职”呢?!且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使出现工作未予交接的情况,责任也应由公司承担,与你无关。
2、公司还有一个月半月工资没发给你,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你应该理直气壮的要求公司立即补发,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要求公司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外,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凭什么要作为所谓的补偿奉送给公司呢?!岂不是在用公司的错误惩罚自己?!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公司还应该向你支付未签合同而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执行标准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如无特殊工作需要交接,你可以对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但即使确实需要你回公司交接工作时,交接期间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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