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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什么?

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下, 它是否永久性,和延期性? 两者分别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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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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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这个案例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你的案例,共同侵权人是三人 ,造成的损失是9000元,因此乙丙丁应各承担3000元赔偿责任。
  但是甲仅向乙丙各主张2000元,视为放弃其余1000元的主张,因此只能向丁要求丁应当承担的份额3000元,不能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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