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案例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你的案例,共同侵权人是三人 ,造成的损失是9000元,因此乙丙丁应各承担3000元赔偿责任。
但是甲仅向乙丙各主张2000元,视为放弃其余1000元的主张,因此只能向丁要求丁应当承担的份额3000元,不能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