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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事宜

  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于08年7月到期,但我现在还在哺乳期阶段,哺乳期要到09年3月结束。现我收到公司人事科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上面写了公司不再于我续签合同,让我08年7月去办理离职手续和领取经济补偿金,接到通知后我打电话到公司询问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人事科长又说因为我在哺乳期,所以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然后公司再给我每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我觉得公司既然决定以后不和我续签合同了,我也就不想再延续到哺乳期结束,想一次性和公司了结,人事科就让我去协商,请问如果我在哺乳期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能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金?是每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还有就是哺乳期的工资吗?急待回复,谢谢!。

全部回答

2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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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到期,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但女工正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以延期到“三期”以后再终止合同。该企业的作法是正确的。 在此延期期间,员工应继续享受员工的待遇,所以,工资应该是有的,社会保险也是要继续由单位缴纳的,工龄也是连续计算的。
    你多得钱的事,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建议你接受单位的好意,待“三期”结束后再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是今年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有的,而在此前,只有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的,或是因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有。
      而单位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从来就是没有补偿的。所以,你这终止合同的补偿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计算的。如果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过错,你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多得些补偿。
  这你就得是你勃哺乳期终止合算,还是现在以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算了。

2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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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培训的时候好象里面对这点没有讲的很明确,理论上来说公司是不可以在这个时候和你解约的,要解约也要先赔偿你哺乳期的工资.在按你的工龄给予补偿一年一个月,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按一年算, 半年以下都按半年算,一天都算. 具体的你去查看一下2008年新实行的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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