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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被开除问题

我是2008年7月11日进公司的但是一直到2009年4月8日 我被公司解除 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也没给 入保险 在这样的 情况下 我 可以不 可以 去 告劳动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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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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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是2008年7月11日进公司的,但公司始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因此,公司始终未给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因此,即使你被公司开除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并不因此而抵消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2008年8月11日至2009年4月8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2008年7月11日至2009年4月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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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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