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占地,老屋要拆迁了,爷爷奶奶留下间房子,因为没有遗嘱,大爷,我父亲和老婶(老叔以故),签了个协议,把这间房子给一直赡养老人的我父亲,当时有两人在场,只有一人签字做证明人,是奶奶的弟弟。
请问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成立吗?现在老婶说要用爷爷奶奶的户口,说怕分不到房子(因为她儿子的户口与爷爷奶奶的户口在一起,他本人户口不在我们家,爷爷奶奶已故多年,户口也没有消,因为在她手上,催促多次她也没去消),现在的问题就是,拆迁分房子的话是按什么分的?因为是老房子,我们有林业局批准盖房子的批文,上边是爷爷的名字,她有爷爷的户口,请问我们能得到爷爷留下这房子的所有权吗?还有,已故的户口,在分房子的时候是否按一户人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