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孩骑电动车放学途中横穿马路(该路口无自行车通行标志),此时准备并入机动车道行驶的汽车躲闪不及(车速很慢),造成电动车车梯扫到骑车保险扛,电动车倒下,小孩擦伤胳膊。车主采取积极措施带小孩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是简单的皮外伤,消毒处理即可。但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这样处理!没办法,只能“公了”。
。。。在这里,请教法律栏目上的朋友:1。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是怎样认定的?2。未成年人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3。机动车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谢谢大家~~~~最好说出法律依据。
1。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从事故责任上看,非机动车骑乘人应当是全部责任;机动车无责任。但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应承担不大于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2。
未成年人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
:该未成年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这里已经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该未成年人有显明的过错责任。
该过错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3。机动车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
:从楼主对事故的描述看,机动车没有明显的过错。 没有事故责任。
但是,新增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即,机动车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
多了我不用说,你让他去起诉,他也没辙,因为他要赔偿吗,首先要证明他有损害及损害数额,还要证明损害与你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这样说来,他也得到不了多少赔偿金。放心吧!这事情我处理多了!
这种情况下我看谁说了算 钱说了算 权说了更算 什么都没有那就什么都不算
我认为这是否有点小提大作啊,父母关心孩子能够谅解,但也不能太过维护小孩,这样会使孩子太过依赖父母或监护人,老觉得自己的做法或行为是百分百正确,容易走入一些思想误区。而且从责任上来讲,我认为监护人也有责任,小孩子应该让他有一个纯朴的童年,有些事不能让他过早经历,电动车还不怎么适合他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主要责任人未成年驾驶者 2.未成年人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违反了哪些交通规则?没有违反 谢谢大家~~~~最好说出法律依据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也是有重要责任的,主要就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