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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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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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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

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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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具体主张金额,可参考如下法律条文: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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