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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自身过失,单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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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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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 免责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七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
  谢谢。)。  。

2013-12-24

121 0

根据你说的情况,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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