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当事人不配合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 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 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 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 方承担责任。 其结果,往往是负责纠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 作出不利于不配合鉴定一方的认定。
根据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 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全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 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 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 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 方承担责任。
其结果,往往是负责纠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 作出不利于不配合鉴定一方的认定。
根据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 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
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 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 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责任 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2)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 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 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 理。
如患者一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造成 对所涉及的医疗纠纷无法得出权威的鉴定结论,法院无法得到判断 事实的依据,往往会认定患者一方承担不配合而造成的无法鉴定的 不利后果,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论是在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中,还是在医疗诉讼中, 无论是医疗机构一方,还是患者一方,都必须尽力配合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提交相关的真实材料,缴纳必要费用,如实回答调查问 题,以便鉴定顺利进行。
否则,任何一方不配合鉴定,阻碍了鉴定 的进行,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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