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怎样启动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 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三种启动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全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 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三种启动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所以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方式 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另一种 是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①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 定
适用该启动方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医疗机构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伴有严重的人身损害事实,即导 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者导致3人以上人身 损害后果或者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医患双方均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 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 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于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 故,或者无法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和医疗方责任程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 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动行 为。其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二,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 时间。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以后,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 料移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 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医学 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资 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
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 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进 而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 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 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 实、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双方的责 任程度等方面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双方愿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
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第二,医患 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历资料、实物等;第 三,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等。
(3)法院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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