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2005年5月份花了48000元转下这个门面的,当时房东不愿意和我重新签定合同,只是说回收的几率很小,因为比较急我们就转下了。可在2006年夏天我们商量要把门面转出时,房东却放话说门面很有可能回收,于是没人敢转。2006年底房东又要求加2000元租金/年,才同意和我们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按原合同的,只是改了下年租金。原合同上签的是房东在合同期满可无条件回收,并不负任何经济责任。现在门面就要到期了,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能要到一些转让费上的补偿?
既然合同上签了房东在合同期满可无条件回收,你是得不到什么补偿的。因为转让费不是房东收的,而是你之前的那个承租人收取的。 你被房东“坑”了已是既成事实了。还是面对现实吧,好好跟房东说说,把租期再续一段时间,实在不行再给他长点租金。然后,抓紧时间将店铺转让出去。就像当初你接店时一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转租应该事先征得房东的同意。从你说的情况看,当时房东只同意了当时合同条件下的转租,没有做出续租和不涨价的承诺。但你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现在问题出现了,你面临的选择只有两个,要就是接受新的租金,重新签约。要不就是接受“合同期满可无条件回收”这个你当时已经接受了的合同约定。合同没到期,解除合同,应该补偿,而合同到期终止,是不能要求补偿的。